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4號原告 解雲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熊秀琴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