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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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4號原告 魏藝妃 上列被告 李蘇長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於刑事審理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3,074,630元,其中學費損失52,000元、車資損失22,630元
、獎學金損失50萬元等,並非因人格權受侵害所生損害,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得免徵裁判費之範圍,仍應補繳裁判費,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74,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