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3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94號抗告人即原告 楊松霖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低收入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9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惠瑜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