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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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397號抗告人 吳美惠 相對人 陳彩虹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姓名「 吳美慧 」之記載,應更正為「吳美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許炎灶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