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鄭幸美 再審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蘇金安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6年7月12日下午3時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原定106年6月6日上午10時1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請再審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十日內,對再審原告106年5月4日書狀表示意見。)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張家瑛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