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小字第125號
原 告 金鴻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忞
訴訟代理人 陳威榮
被 告 黃翊維
被 告 王國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被告黃翊維
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被告王國昇自一百年四月二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