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591號
原   告 桃園大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邊 悅代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 田邊悅代 之住
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田邊悅代本人之真正
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原告之起訴顯於法不合
。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被告田邊悅代之住所,並提出被告田
邊悅代最新之戶籍謄本為憑。若被告田邊悅代為外國籍且於
本國無住居所,應向本院陳報其國外應受送達處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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