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34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貳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伍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肆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另其中新臺幣伍拾參萬貳仟貳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