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8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沈中玄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豪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徐豪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