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八四號
原告豪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芝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玖萬叁仟叁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陸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叁拾伍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玖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庚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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