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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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三號
原告甲○○兼訴訟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 王明德 訴訟代理人 吳世 和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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