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八三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元折合銀元陸萬零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佰零柒元,折合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