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4號原告 湯德秋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
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未繳納交通裁決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2│起訴狀誤列被告機關:│││本件原處分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而非「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應改列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其所在地「新竹│││縣○○鎮○○路○段○○號」、代表人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 林翠蓉 (所長)」。│││另「內政部營建署」、「苗栗縣政府」、「頭份市公│││所」均非本件原處分機關,不具交通裁決事件之被告│││適格,不應併列其等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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