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5號聲請人新北市樹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相儒 非訟代理人 江淑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冠錡 (即 陳李英妹 之繼承人)、 陳文鼎 (即陳李英妹之繼承人)、 陳凌凌 (即陳李英妹之繼承人)、陳建樺(即陳李英妹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為被繼承人陳李英妹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及2431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繳款明細)。
三、提出被繼承人陳李英妹之繼承系統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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