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15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蕭淑芬 被告 金順瑞 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國中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被告 陳春鳳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玖拾肆萬貳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金順瑞有限公司(下稱金順瑞公司)前於民國102年
2月1日,邀同被告黃國中、陳春鳳與原告簽訂保證書及約定書,約定由被告黃國中、陳春鳳連帶保證被告金順瑞公司對原告一切債務。被告金順瑞公司自102年2月5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其借款金額、期間、還款方式、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均如附表所載。詎被告金順瑞公司自102年12月5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尚欠本金6,942,869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依約所有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金順瑞公司即應清償,被告黃國中、陳春鳳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清償前開債務等語。
(二)並聲明:被告3人應連帶給付原告6,942,869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
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金順瑞公司前於102年2月1日,邀同被告黃國中、陳春鳳與原告簽定保證書及約定書,約定由被告黃國中、陳春鳳連帶保證被告金順瑞公司對原告一切債務;被告金順瑞公司自102年2月5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合計8,000,000元,其借款金額、期間、還款方式、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均如附表所載;然被告金順瑞公司自102年12月
5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尚欠本金6,942,869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依約所有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等情,經其提出保證書、借據、約定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至15頁),堪可採認,揆諸上開說明,其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942,869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69,805元,應由被告3人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楊美慧附表:
┌─┬──────┬─────────────┬───────────────────┬──────────────┐│編││利息│違約金│備註││號│││││││本金(新臺幣├────┬────────┼─────────┬─────────┤│││,以下同)│││逾期6個月內部分之│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週年利率│計息期間│計算期間(按約定利│之計算期間(按約定│││││││率百分之10計算)│利率百分之20計算)││├─┼──────┼────┼────────┼─────────┼─────────┼──────────────┤│1│588,571元│4.540%│自102年12月5日│自103年1月5日起│自103年7月5日起│款金額800,000元,期間自102│││││起至清償日止│至103年7月4日止│至清償日止│年2月5日起至105年2月5日││││││││止,按月償還本息。│││││││││├─┼──────┼────┼────────┼─────────┼─────────┼──────────────┤│2│800,000元│3.900%│自102年12月12日│自103年1月12日起│自103年7月12日起│借款金額800,000元,期間自│││││起至清償日止│至103年7月11日止│至清償日止│102年11月12日起至103年5月││││││││12日止,按月償還本息。│├─┼──────┼────┼────────┼─────────┼─────────┼──────────────┤│3│2,354,298元│4.540%│自102年12月5日│自103年1月5日起│自103年7月5日起│借款金額3,200,000元,期間自│││││起至清償日止│至103年7月4日止│至清償日止│102年2月5日起至105年2月││││││││5日止,按月償還本息。│├─┼──────┼────┼────────┼─────────┼─────────┼──────────────┤│4│3,200,000元│3.900%│自102年12月12日│自103年1月12日起│自103年7月12日起│借款金額3,200,000元,期間自│││││起至清償日止│至103年7月11日止│至清償日止│102年11月12日起至103年5月││││││││12日止,按月償還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