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2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坤南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坤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坤南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而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受刑人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罪刑,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79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罪刑,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6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90日,編號1至5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開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應以拘役120日為定應執刑之上限。另參定應執行刑,於受刑人之權益雖有重大影響,法院於裁定前,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刑法第51條第6款定有拘役應執行刑不得逾120日之限制,已低於本件受刑人宣告刑之總和,本院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犯罪傾向,認以定應執行刑之上限,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對其權益不生影響,而無必要再行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附表:受刑人徐坤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罪宣告刑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1月8日至同年2月中旬某日間110年5月1日110年3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13、409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13、409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65號110年度易字第365號110年度虎簡字第116號判決日期110年7月20日110年7月20日110年7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65號110年度易字第365號110年度虎簡字第11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8月17日110年8月17日110年8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277號。編號1、2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65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90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277號。編號1、2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65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90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054號。編號3至5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79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3月27日110年4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20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虎簡字第137號110年度虎簡字第145號判決日期110年7月22日110年7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虎簡字第137號110年度虎簡字第14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8月24日110年8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135號。編號3至5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79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189號。編號3至5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79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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