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3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343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高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聲請狀所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一,應提出與請求金額新台幣61,448元相符之釋明文件(如消費明細、客戶往來明細查詢、交易往來明細查詢等。註:前開資料須為中文,並有載明債務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