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 曾志弘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適用本件之牌告基準利率表(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6年10月25日)。
二、請提出本件債務人須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20,817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25日起得請求利息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