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587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587號

原告 黃閔瑜

被告 李鴻翊

陳震邦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117元,及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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