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全字第76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劉淼超
相對人 田育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然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新臺幣41,746元及利息未清償,經聲請人屢次聯繫相對人還款,其後相對人已無法聯繫,顯見已失聯,足認相對人故意逃避債務,若不予實施假扣押,可認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此,聲請人願提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請准裁定准予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 陳明 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至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80號裁定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就上開主張,係提出信用卡申請書、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表、歷史帳單查詢匯出表、催收紀錄等為證,且業已依法起訴,有本院112年度桃小字第1495號卷宗可稽,堪認聲請人就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為釋明。而聲請人對於本件請求假扣押之原因,雖主張相對人逾期還款,迭經催告未果,原手機門號無法聯繫,顯有逃避債務云云,並提出催告紀錄供參。然查,相對人未依聲請人催告履行,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而依聲請人所提上述資料,均難釋明相對人有何處分財產、設定負擔致瀕無資力,或其現存既有財產業瀕無資力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狀。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相對人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之情形,使本院信其確有假扣押之原因,尚難認已盡釋明之義務,揆諸上開說明,是其聲請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