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國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抗字第29號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與 林金吾 等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7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法視為已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邱璿如法官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