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六號抗告人 杜喜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三重區公所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五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原法院以: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僅謂:相對人漏未徵收抗告人所有之新北市○○區○○街○○巷○○號房屋,並已強制拆除,且至今尚未合法補償建物費用,以致抗告人居無處所而生活陷入困頓;又抗告人身患重病,無力繳納抗告訴訟費用云云,然未據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無從准許,爰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Q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