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緝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多祿選任辯護人王家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8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多祿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何一宏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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