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255號原告 張燕寧 即三美行被告 張炎 終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664,097元,嗣原告提出民國10
6年1月3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擴張請求金額為764,097元,即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7,270元,仍須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水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