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1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碧秀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被告沈德隆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碧秀、沈德隆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二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陳紀璋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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