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二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苗春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虹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零捌拾玖萬叁仟貳佰伍拾玖元,折合銀元壹
仟零貳拾玖萬柒仟柒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萬零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叁拾萬零捌仟玖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拾萬零捌仟捌佰捌拾玖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B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