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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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202號債權人柯達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就聲請狀中另一相對人乙○○之連帶責任加以說明並檢附相關簽帳單據以茲證明其連帶責任。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