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586號原告 潘潔 被告 黃丞翎
陳金鶴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潘潔之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黃丞翎、陳金鶴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黃丞翎、陳金鶴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3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林幸怡法官郭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