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3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朋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朋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朋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固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惟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該罪所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3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9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及附表編號10所示之有期徒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4月),並審酌被告所犯均為商業會計法案件,以及行為日期之密接程度、行為方式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12日起至105年6月間104年12月8日起至105年4月間104年5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80、21535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80、21535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80、215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50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109年度訴字第50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109年度訴字第50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判決日期109/12/29109/12/29109/12/29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42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42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42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0/14110/10/14110/10/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50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50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50號編號1至9,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0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56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間至104年11月間104年12月間至105年10月間104年8月間至104年11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80、21535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80、21535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80、215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50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109年度訴字第50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109年度訴字第50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判決日期109/12/29109/12/29109/12/29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42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42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42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0/14110/10/14110/10/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50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50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50號編號1至9,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0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789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間至105年8月間104年3月間至104年10月間104年11月30日至105年10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80、21535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80、21535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26589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3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50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109年度訴字第50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109年度訴字第50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判決日期109/12/29109/12/29109/12/29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42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42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42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0/14110/10/14110/10/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50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50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50號編號1至9,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0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10罪名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8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1852號判決日期110/11/26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185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1/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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