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539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鎮○○街○○○號7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