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3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3345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原名:潘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萬柒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叁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簡茂村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5年度促字第33457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740,925元│95年5月4日│8.635%│95年6月5日│├──┼────────────┼───────────┼───────────┼───────────┤│002│47,532元│95年7月4日│4.46%│95年8月5日│├──┼────────────┼───────────┼───────────┼───────────┤│003│177,532元│95年5月9日│4.46%│9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