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74(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確定,被告附表所示四罪之犯罪時間均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判處之罪刑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予減刑之罪刑,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分別連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施用第二級、第一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七八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九月確定;又於附表三所示之九十年一月九日,連續為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三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九六三號、第五00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又於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為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偽造署押犯行,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七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0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上揭四罪復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0七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一月確定在案,現均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前揭判決、受刑人名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上揭四罪犯罪時間既均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減刑條件,亦與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相合,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而依減刑條例所為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規定而定。本件受刑人所犯之刑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罪,復因減刑後應分別諭知有期徒刑三月、四月十五日、六月、六月,併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及應適用之法律,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又十五日,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彩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施用毒品│施用毒品│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壹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7條│││條例第10條2│條例第10條1│、第210條││││項│項│││├───────┼──────┼──────┼──────┼──────┤│犯罪日期│90年3月29日│90年3月29日│90年1月9日│89年8月29日│├───┬───┼──────┼──────┼──────┼──────┤│偵及│機關│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查年││檢察署90年毒│檢察署90年毒│檢察署90年偵│檢察署90年偵││案度│年字號│偵字第378號│偵字第378號│字第3963號、│字第1402號││號││││第5006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0年訴字243│90年訴字243│90年訴字463│90年易字387││事││號│號│號│號││實├───┼──────┼──────┼──────┼──────┤│審│判決│90年7月25日│90年7月25日│90年9月14日│90年9月24日│││日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0年訴字243│90年訴字243│90年訴字463│90年易字387││日││號│號│號│號││期├───┼──────┼──────┼──────┼──────┤││確定│90年8月23日│90年8月23日│90年10月8日│90年11月1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2條1項3款│2條1項3款│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又拾伍日│││├───────┼──────┼──────┼──────┼──────┤│附註│1、2、3、4原││││││由嘉義地院以││││││90年度聲字第││││││13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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