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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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確定,被告附表所示各次犯行之犯罪時間均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為,所判處之罪刑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予減刑之罪刑,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先後於附表所示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同年七月二十二日、同年八月十四日、同年九月十一日,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三次,分別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嘉簡字第一七八一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八一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以及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二七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八一六號、第九二四號、第一一六八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六月、六月確定,另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一二六號裁定上揭四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前揭判決、裁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受刑人名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犯罪時間既均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減刑條件,亦與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相合,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依原確定判決所爰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為五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彩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2項│1項│1項│1項│├───────┼──────┼──────┼──────┼──────┤│犯罪日期│95年7月22日│95年7月22日│95年8月14日│95年9月11日│├───┬───┼──────┼──────┼──────┼──────┤│偵及│機關│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查年││檢察署95年毒│檢察署95年毒│檢察署95年毒│檢察署95年毒││案度│年字號│偵字第816號│偵字第816號│偵字第816號│偵字第816號││號│││、924號、│、924號、│、924號、│││││1168號│1168號│1168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嘉簡字│95年訴字727│95年訴字727│95年訴字727││事││1781號│號│號│號││實├───┼──────┼──────┼──────┼──────┤│審│判決│95年12月15日│95年12月29日│95年12月29日│95年12月29日│││日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嘉簡字│95年訴字727│95年訴字727│95年訴字727││日││1781號│號│號│號││期├───┼──────┼──────┼──────┼──────┤││確定│96年1月4日│96年1月18日│96年1月18日│96年1月18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2條1項3款│2條1項3款│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貳月,如易科│參月,如易科│參月,如易科│參月,如易科││權期間或罰金額│罰金,以新臺│罰金,以新臺│罰金,以新臺│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幣壹仟元折算│幣壹仟元折算│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壹日。│壹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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