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載之偽造署押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3所載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得減刑之各餘罪定應執行刑。
二、按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係於89年10月4日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偽造署押罪,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3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與其所犯附表編號1之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編號3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經本院以91年度聲字第10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3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併科罰金新台幣
15萬元確定在案,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各該裁判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件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編號1、編號3之罪,依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4款之規定,不得減刑。從而,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2之罪予以減刑,並與編號1、編號3之罪定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又附表編號1之案件原判決諭知強制工作部分、編號3之案件原判決諭知併科罰金部分、附表所示各罪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均不在減刑或定執行刑範圍內,仍應按原判決之宣告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偽造署押罪│未經許可持有手槍│││兇器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並應於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金新台幣15萬元,罰金如│││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易服勞役,以銀元300元│││年││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94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犯罪日期│89年7月14日、89年7月25│89年10月4日│89年11月3日│││日、89年8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署│││├──┼───────────┼──────────┼───────────┤│年度│案號│89年度偵字第19883、│90年度偵字第1564號│89年度偵字第6515號││案號││22126號│││├───┼──┼───────────┼──────────┼───────────┤│最後│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89年度訴字第2803號│90年度易字第310號│89年度訴字第669號││├──┼───────────┼──────────┼───────────┤││判決│90年4月25日│90年9月28日│91年9月19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89年度訴字第2803號│90年度易字第310號│89年度訴字第669號││├──┼───────────┼──────────┼───────────┤││確定│90年6月12日送執行確定│90年11月1日送執行確│91年10月7日│││日期││定││├───┴──┼───────────┼──────────┼───────────┤│合於中華民國│不應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不應減刑││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6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1、2、3之罪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3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