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386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所載。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與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與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已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至4之罪,為撤銷假釋執行殘刑四年八月五日,其中編號1、3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惟分別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編號1、2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確定(本院八十二年四月九日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判決)、編號3、4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月確定(本院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二二號判決),入監執行後,經假釋出獄,嗣經撤銷假釋,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憑。其如附表編號1、3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二罪,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另附表所示編號2、4之罪,屬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所列之罪,各宣告刑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自不予減刑。又附表編號1、2等二罪,附表編號3、4等二罪,分別合於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減刑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刑,併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與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十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四月(三十六年六月十七日院解字第三四九九號解釋參照)。至沒收不在減刑及定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執行,附予敍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銷勳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麻醉品│麻醉品│麻醉品│麻醉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伍年│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年││││拾月││肆月│├───────┼──────┼──────┼──────┼──────┤│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麻醉藥品管理│麻醉藥品管理│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之1│條例第13之1│條例第13之1│條例第13之1│││條2項4款│條2項1款│條2項4款│條2項1款│├───────┼──────┼──────┼──────┼──────┤│犯罪日期│82年2月1日│81年7月某日│85年8月26日│85年8月26日│├───┬───┼──────┼──────┼──────┼──────┤│偵及│機關│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查年││檢察署82年少│檢察署82年少│檢察署85年偵│檢察署85年偵││案度│年字號│連偵字第32號│連偵字第32號│字第5038號│字第5038號││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2年訴字第│82年訴字第│85年訴字第│85年訴字第││事││149號│149號│622號│622號││實│││││││審├───┼──────┼──────┼──────┼──────┤││判決│82年4月9日│82年4月9日│86年1月29日│86年1月29日│││日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82年訴字第│82年訴字第│85年訴字第│85年訴字第││日││149號│149號│622號│622號││期├───┼──────┼──────┼──────┼──────┤││確定│82年5月6日│82年5月6日│86年2月26日│86年2月26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不符合│2條1項3款│不符合││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伍年│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陸年││權期間或罰金額│又拾伍日│拾月││肆月│├───────┼──────┼──────┼──────┼──────┤│附註│1、2、3、4為││編號3、4可定││││撤銷假釋案件││執行刑││││,殘刑4年8月││││││5日,編號1、││││││2可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