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在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各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受刑人附表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犯行之犯罪時間分別為九十四年七月二日十六時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同年九月十三日,上揭二罪所判處之罪刑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予減刑之罪刑,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九十四年七月二日十六時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同年九月十三日,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犯行,分別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一一三八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七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及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0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上揭二罪刑復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九九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判決、裁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受刑人名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犯罪時間既均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減刑條件,且依減刑條例所為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規定而定。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依原確定判決所爰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為七月十五日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二項(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彩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竊盜│││││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1條│法條項款│法條項款│││條例第10條第│第1項第3款│││││2項││││├───────┼──────┼──────┼──────┼──────┤│犯罪日期│94年7月2日16│94年9月13日│年月日│年月日│││時回溯96小時││││││內││││├───┬───┼──────┼──────┼──────┼──────┤│偵及│機關│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查年││檢察署94年度│檢察署94年度││││案度│年字號│毒偵字第1178│偵字第6362號││││號││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94年嘉簡字│94年易字406│年字號│年字號││事││1138號│號││││實├───┼──────┼──────┼──────┼──────┤│審│判決│94年10月31日│94年12月15日│年月日│年月日│││日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4年嘉簡字│94年易字406│年字號│年字號││日││1138號│號││││期├───┼──────┼──────┼──────┼──────┤││確定│94年11月21日│95年1月6日│年月日│年月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2條1項3款│條項款│條項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參月,如易科│伍月,如易科││││權期間或罰金額│罰金,以銀元│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三百元折算一│││││日。│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