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五三三號
原 告 丙○○○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陳麗婉
被 告 戊○○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