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6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85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李宜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66,9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6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8729元

李宜謙

自民國114年4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138240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1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38240元

李宜謙

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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