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85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李宜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66,9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6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8729元
李宜謙
自民國114年4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138240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1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38240元
李宜謙
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