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268號
原 告 謝明清
被 告 周坤男
周坤正
周坤利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28元(計
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17.367㎡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80
0元/㎡=48,6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1,000元
。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
分,為附帶請求,依法不併徵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