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修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偵字第7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彭修儀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所竊
得之平板電腦1臺,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