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37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朱芊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07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2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4,259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