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3029號、97年度執他字第3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具殺傷力之改造空氣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於民國95年12月6日22時許,在臺中縣○○鎮○○里○○街○○巷○○號被告甲○○住處搜索查獲可發射鋼珠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空氣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鑑定結果,認該支空氣槍「係仿左輪手槍製造之槍枝,經檢視,槍管及轉輪槍倉暢通,機械性能良好,惟轉輪槍倉為塑膠材質,經裝填適用之鋼珠,實際試射,測得鋼珠之發射速度為276公尺/秒,計算其發射動能為33.52焦耳,單位面積動能為118.54焦耳/平方公尺」,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12月18日刑鑑字第0950188712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茲因被告涉嫌持有該空氣槍之行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確定,惟因該支空氣槍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改造空氣槍、子彈,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應予宣告沒收,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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