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396號聲請人甲○○
之4代理人 蘇若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名昌行及計程車司機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聲請前2年(即自95年9月至97年8月)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油資、水電、天然氣、電信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繕本。│├───────────────────────────┤│㈣聲請人配偶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95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㈤提出下列文件到院:││①土地之地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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