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李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