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252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宏合鵬實業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
,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