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聲請人與 廖建圍高采琪高麗敏廖學村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廖學村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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