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937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至警察局辦理報失之報案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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