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27號上訴人即被告觀海極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原告 鼎晟 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丙○○之承擔訴
訟人)法定代理人丙○○原告乙○○
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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