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0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國民
丁○○國民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上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另事實及理由欄第十二項關於「由敗訴之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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