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壹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持有經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淨重0.11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情。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為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情,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220016245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是故上開扣案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至包裝袋因無法與毒品析離,宜一併沒收,另鑑驗耗用之毒品已滅失,爰不為沒收併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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